案情簡介
2020年6月,彭某駕駛電動車與前方同向步行的鄒某相撞,造成鄒某下肢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彭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鄒某先后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但因病情危重,醫治無效死亡。
同年9月,公安部門出具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鄒某患有嚴重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此次車禍傷導致其出現下肢靜脈血栓與肺動脈栓塞等嚴重繼發癥,故認定鄒某系因急性心肌梗死致死,車禍傷及其繼發癥對其急性心肌梗死的發生有一定促進作用。
鄒某近親屬因與彭某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54萬余元。
案件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鄒某在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且鄒某的原有疾?。ㄌ厥怏w質)并非必然向著與侵權損害相同的方向發展,此種情況應當按照受害人特殊體質在侵權損害中不減少侵權人責任的規則處理,故依法判決彭某賠償鄒某近親屬各項損失50萬余元。雙方服判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案件不在少數,確定此類案件中受害人、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首先要考慮的是,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后果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如受害人無過錯,一般認為不宜考慮受害人特殊體質原因。本案中,鄒某死因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鄒某在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故不應考慮其自身疾病與侵權損害的參與度。